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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龍八部》是金庸先生相當出色的一部武俠小說,亦是頗具思想底蘊的“俠”之大作。核心情節是圍繞主人公喬峰的兩個案件展開,即喬峰身世案與喬峰涉嫌殺害馬大元案,玩味其中情節,還能夠發現民事證明與刑事證明的區別。
  北宋年間,漢、遼對立,中原武林與遼國契丹水火不容。丐幫原幫主喬峰因拒絕副幫主夫人康敏之愛而遭報複,被指原為契丹人。若此一指控屬實,則喬峰便身具“原罪”,將為中原武林所唾棄。在這一身份證明案件中,控方所提供的證據有三,包括兩份證人證言和一份書證。證人天台山智光大師和趙錢孫,書證為丐幫前幫主汪劍通的親筆書函。
  僅憑三份證據,喬峰雖心有懷疑,但卻已默認。這源於民事證明的兩大特質:其一,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即當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持有優勢證據、最能說服法官的一方所主張的事實必然得到認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其二,書證中心主義。在民事訴訟中,書證具有優先的證明效力。在大部分情況下,其他證據形式均不得取代書證。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凡是超過法令確定之數額或價值的物件,即使是自願的寄托,均應在公證人前做成證書,或者經各方簽名做成私證書;並且在證書做成之後,對與證書內容不同或超出證書內容的事項,不得以證人證明之,也不得對證書作成之前、之時或之後所聲明的諸事項,以證人證明之,即使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低於法律規定的數額或價值,亦不得以證人證明之”。在喬峰身世一案中,汪劍通的親筆信函,再輔以兩位無利害關係之證人的證言,足以達致高度蓋然性標準,故喬峰雖蓋世英雄卻百口莫辯,最終遠走塞外,成為武林公敵,令人不勝唏噓。
  但喬峰涉嫌殺害馬大元案的結果卻大不相同。在此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證據包括:馬夫人的證言,物證:喬峰隨身摺扇,以及犯罪痕跡(馬副幫主身上的掌痕疑似降龍十八掌所致)。喬峰對此辯解,其一,扇子系他人所盜;其二,以喬峰之功夫,取得信函根本無須迷香。此外,還有兩項證據對喬峰有利。第一,姑蘇暮容的“以彼之道、還施彼身”可仿效傷痕;第二,喬峰一世清白,行事磊落。本案之所以最終無法定罪,原因在於特殊的刑事證明標準:排除合理懷疑。當有罪證據存在合理懷疑或所控罪名證據不足時,法院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或宣告其無罪,即“存疑有利被告”。很顯然,種種指控並無法形成證據鏈條,主要的直接證據存有疑點,故無法將喬峰定罪。
  儘管如此,喬峰的一生卻因身世之案註定活在矛盾與掙扎之中,英雄終究難逃命運之枷鎖,只得一死以謝天下。
  (原標題:喬峰的“原罪”與“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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