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嚴琪)一名女子與美國丈夫登記結婚一個月後,丈夫回國從此音信全無。女子先後兩次起訴離婚,均無法提供丈夫在美國的準確地址。記者近日獲悉,該女子第三次起訴要求與美國丈夫離婚,通州法院已經受理此案。
  2007年,張女士結識了來華工作的美國人John,後在吉林省民政廳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新婚僅一個月,John以回國處理事情為由隻身返美。
  此後一年,兩人只是通過電話及郵件保持聯繫。雖然是夫妻,但張女士對John在美國的家庭、朋友及工作情況一無所知。
  一年後,張女士便與丈夫徹底失去了聯繫。John在美國的電話更換了,張女士寄去的越洋書信也無人簽收。
  2010年,張女士收到美國法院郵寄的傳票,原來John在美國起訴要求離婚。張女士不瞭解美國法律,因此沒有應訴,她也沒有收到相應的結案文件。眼看夫妻做不成了,張女士於2012年、2013年兩次在中國起訴離婚,但均因無法提供John的地址用於送達,兩次起訴也都不了了之。
  法官提醒
  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說,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外國人在中國登記結婚,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但也存在特殊情況,例如此案,對不在國內居住的人提起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張女士在常居地北京提起了離婚訴訟。
  涉外婚姻問題比較複雜,有意與外國人締結婚姻的人,除應雙方互相瞭解、信任外,還應該熟悉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避免為自己今後的生活帶來麻煩與痛苦。J195  (原標題:老外新郎不見了 中國新娘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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